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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生产、销售和维修解读
时间:2024-06-28 20:36点击量:


  法制周报讯(通讯员 伍先安)3月1日起实施的《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二章主要为“生产、销售和维修”内容,为方便广大群众了解其具体内容,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根据“办法”第八条“安全技术要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其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省销售。

  “办法”第九条对销售提出明确要求,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上述相关信息。

  “办法”第十条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地址、联系方式、产品认证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发现平台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意昂2平台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

  “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改、拼、加装车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电动自行车;(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维修、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三)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四)除安装儿童安全座椅外,加装车篷、车厢、座位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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