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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女子买新能源混动轿车后发生这种事!
时间:2024-09-24 23:39点击量: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鹰潭市消保办今天发布了去年的典型案例,我们一起来看看真相:

  2021年8月16日,消费者郑女士向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其于2021年4月9日在某4S店购买品牌新能源插电式混动轿车。在行驶三个月左右时间后汽车出现仪表盘故障灯全亮的现象,到店检测发现电瓶和电机发现问题,需要拆解电机维修。

  郑女士认为自己的“准新车”在行驶三个月左右就出现大故障,需要“大修”,且拆解电机后存在一定的“安全故障”,希望与4S店进行沟通,诉求更换新的电瓶、电机。

  因此,郑女士向市场监管局投诉,认为该4S店售卖汽车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换电瓶、电机。

  工作人员接诉后,经过积极调解及双方充分沟通后,最终达成和解,该投诉事件得到圆满解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退货、更换、修理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据《汽车三包政策》第十八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本例中,调解人员多次与4S店进行沟通,引导作为经营者要时刻促进公平维权环境,在处理消费维权纠纷过程中,不要生搬硬套政策、法律,不能只顾将“天平”倾向自己,最终通过努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4S店为郑女士将车辆电池包整体更换并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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