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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司法良知”专栏·案例篇】出租车被撞受损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该由谁承担?
时间:2024-08-05 02:40点击量:


  意昂代理龙山区人民法院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在日常生活中,当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事故车辆属于营运车辆,受损后一段时间内无法使用导致“误工”,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该由谁赔偿?近日,龙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12月1日下午,钟某驾驶小型汽车撞上了范某的出租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钟某负全部责任。范某驾驶的出租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并导致停工4天。因停运损失等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范某将钟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停运损失920元。

  保险公司则辩称,按照保险条款约定,停运损失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钟某投保时保险公司向钟某已经出具《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其中对责任免除的概念、原因、内容进行了解释、列举,各个险种的责任免除条款均列举在黑框内,字体进行了加黑加粗,并在黑框下面对条款内容进行了说明,明确了免责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钟某在投保人签章处签名,并在投保人声明位置手写确认。保险公司就商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钟某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其不予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是否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如果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则可免于赔付;否则,应当予以赔付。

  首先,依据法律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范某有权在本案中主张因道路交通事故给其造成的合理停运损失。因停运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其次,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本应先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钟某赔偿。但保险公司向钟某出具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约定,停运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该免责条款列举在黑框内予以突出显示,字体进行了加黑加粗,并且对条款内容进行了说明,钟某在投保人签章处签字并在在投保人声明中以加黑加粗字体确认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可以证实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钟某履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故保险公司辩称其对范某主张的停运损失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

  因保险公司无须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范某停运损失,而侵权人钟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调解过程中法院向当事双方进行详细释明法律规定和举证责任的分配,最终,侵权人钟某与范某达成和解,钟某主动赔偿范某的停运损失,范某撤回对钟某和保险公司的起诉。

  对于提示义务。保险公司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自身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可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提示义务。

  对于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其自身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以及投保人对保险公司履行了上述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可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原标题:《【“新时代司法良知”专栏·案例篇】出租车被撞受损,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该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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