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加大力度打击外包外租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公布2起外包外租典型执法案例。
2023年11月2日,睢宁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市民来电举报,对睢宁县凌城加油站进行举报核查,检查时该企业正在开展检维修工作,现场发现3名高处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安全绳在脚手架上进行罩棚翻新维修作业。经核实,该3名作业人员为承包检维修作业的承包单位的施工人员,睢宁县凌城加油站作为发包方,对于承包单位施工人员未佩戴防护用品开展高处作业的行为未及时督促整改。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睢宁县应急管理局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薛某分别作出2.3万元罚款及0.4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6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徐州鹤祥软体家俱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与承租人某门窗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徐州红星美凯北孟家沟农贸市场东鹤祥家具公司东头仓库东北部承包出去,但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企业作出37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季某作出7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对外发包后,未切实履行发包单位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一包了之”“以包代管”导致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频发。《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已将“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列为重大事故隐患,作为出租方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意昂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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