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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宣普法】韶关市消费维权十大案例之丨热水器维修遭拖延 消委会出面帮维权
时间:2024-08-14 18:58点击量:


  经工作人员调查、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商家同意更换一台新的同型号机给消费者。

  消费者廖先生于2016年4月在始兴县某商场,花费2000元左右,购买一台某品牌电热水器。至2019年1月,电热水器的触摸屏出现故障,于2019年3月24至25日维修发现是零配件问题,4月21日再次上门维修都未果,5月10日更换零配件后,发现电脑板脱落存在安全问题,无法使用。廖先生向该店报修,但至7月份,该店服务人员已上门维修三次,都没有维修好。廖先生要求该店更换一台新的热水器。该店以超保修期为由拒绝更换。廖先生非常不满,因为当时购买承诺售后服务保修期内3年出现故障无法维修的更换新机。但售后服务维修却故意拖延导致超出保修期限。现廖先生希望相关部门帮助协调处理。

  收意昂3官网诉后,我会工作人员及时到该商行进行情况了解,对该品牌电热水器出现故障问题了解调查。经与双方进行调解,沟通双方于2019年8月22日达成协议,商家同意更换一台新的同型号热水器给消费者。消费者廖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同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特别是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要索证索票,注意保修期限等相关依据,经营者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义务,消费者在消费中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利。

  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沈明星律师、余金梅实习律师表示:本案属于销售者履行三包义务纠纷,销售者履行三包,除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三包期限外,还鼓励向消费者提供高于国家规定的三包范围和期限,本案约定的三包期限实际上是三年,商品发生故障的,应当在修理好后正常使用30日以上,否则应当视为违反履行三包服务承诺,三包期限应当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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