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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维修纠纷起争执 故意毁财被判刑
      
      时间:2024-08-18 03:42点击量:次
      
          
被告人马某系汽车维修工,经熟人介绍为被害人维修其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在被害人未支付维修费用的情况下马某将维修好的车辆交付给被害人。后因维修费用问题发生纠纷。案发当天,被害人委托中间人协商维修费用问题,马某与中间人协商未果,遂酒后一气之下将自己维修过的汽车零部件砸坏。经鉴定,被损毁的汽车零部件价值人民币30830元。
南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因不能正确处理维修费用纠纷,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每个人都会遇到矛盾和纠纷,遇到纠纷应冷静理智处理,首先要主动和对方协商,其次可以通过调解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最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的帮助,切不可因一时冲动触犯法律,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最后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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