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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案例二:北京市东城区某餐饮企业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及时改正后不予处罚案
时间:2024-08-26 06:45点击量:


  2024年4月29日,东城区生态环境局对东城区某餐饮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后厨使用电陶炉3组、汤锅1台,总功率30kw,排气罩灶面总投影面积1.2m²,折算基准灶头数1.1个,安装一套油烟净化设施。检查过程中该单位正常营业,油烟净化器电源关闭,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判定),造成大气污染。

  自2020年1月1日起,餐饮服务单位排放的非甲烷总烃以及油烟、颗粒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均应符合北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规定的限值。本案例中的餐饮服务单位,由于对用于餐饮油烟处理装置的疏于管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油烟净化设备未正常使用,油烟超标排放污染大气环境。2024年5月8日,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复查,发现该单位油烟净化设施已整改完毕,恢复正常运行。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饮食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应当设置油烟、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2024年6月4日,东城区生态环境局依据《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5,裁量基准编码为C1336800B020/C1336800B040中适用条件的规定:该单位违法行为属首次,且经区生态环境局查询无投诉举报记录,餐饮规模为小型,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本案为餐饮业油烟排放超标的典型案例,对餐饮业经营者具有警示教育意义。餐饮油烟是PM2.5的直接排放源之一,且油烟中含有多种挥发性有机物,可与环境中的氮氧化物发生反应,增强大气的氧化性,加速二次颗粒物的形成。在日常经营中,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及时清洗油烟净化器和管路,确保油烟排放达标。此案件同时也是贯彻落实推进生态环境执法规范化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对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企业,区生态环境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督促企业增强守法意识,主动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执法过程中做到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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