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昂平台官方2021年5月8日,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盖州市万福镇万福村一荒地上发现露天存放844个废油桶,废油桶内装有黑色油状粘稠物,现场堆放量超过200吨。盖州生态环境分局第一时间对案发现场实施了查封扣押,并向公安机关通报了案件线索。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动执法。经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黑色油状粘稠物具有毒性,属于危险废物。由于存放场地地面未硬化,倾倒地土壤已受到污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污染犯罪。6月23日,盖州生态环境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6月29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调查,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通过物流以汽车运输方式将上述废机油桶从黑龙江七台河市运至万福镇。现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是一个分工明确专业化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犯罪团伙。目前,三名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西市区人民检察院已对该案立案调查,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2021年9月14日,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的执法人员对大石桥市旗口镇前进货场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废旧汽车零部件以及废铁收购。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工人正在切割作业,院内堆放有大量废旧汽车零部件(含汽车发动机)和废旧轴承,废旧发动机和轴承上附着黑色油泥。该单位院内地面未做防渗处理,拆解操作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直接流到地面。流到地面上的废机油最终流入该单位西南侧一自然形成的水坑内。该水坑未采取防渗措施,坑内有大量黑黄色油水混合物。
经查阅《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车辆、轮船及其它机械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经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单位院内受污染土壤、水坑内液体与拆解过程中废机油具有同源性,且均具有毒性危险特性,属于有毒物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该单位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污染犯罪。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5月25日,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对孙本洪经营的油厂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油厂工人正在清洗盘锦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危险品运输车辆罐体,清洗产生的混合液态物从罐体后阀门处流入下方桶内。经询问货车司机,货车运输的是重点。厂区内有一个方形铁皮地槽和一个方形铁皮油槽,两槽内均存有黑色油状液态物质。另外,厂区地面上堆放大量编织袋,装有黑色固体废渣物质,堆放地面有油渍。经调查,该油厂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2021年春节开始从事危险品运输车辆罐体清洗业务。经称重,厂区地面共139个编织袋,净重3.85吨。经大连理工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厂区堆存的黑色固体废渣和铁皮槽内黑色油状物质等均为危险废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孙本洪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污染犯罪。2021年6月10日,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21年2月9日,因自动监测数据异常,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辽宁某某供暖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自动监测设备标气瓶过期,在线分析仪未进行全过程校准,未开展比对监测,采样管无反吹气源,分析仪无法查询历史数据,运维记录不完全。经进一步调查,2020年12月28日,自动监测设备第三方运维单位曾向该单位发送维修告知书。该单位以资金问题为由,迟迟不支付维修费用,导致自动监测设备无法维修,一直处于故障状态。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和《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辽宁某某供暖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处10万元罚款,同时案件已发布在信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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